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漫談「因」、「果」.上》

緣起觀的四種立場:刹那、連縛,分位,遠續
    但凡修習過初階佛學的人,都會知道「十二因緣」這個題目的內容,談論 緣起就是說「因」與「果」的關係。 緣起觀有四種立場。分之為刹那。(自一刹那。認為已有十二因緣之關係)連縛。(認為前後連續之關係。)分位。(認為亙諸三世之法則)。遠續。(認為亙諸無限之規定。)《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 第二篇 事實世界觀(苦集二諦論) 第五章》。目前初階佛學所論的「十二因緣」,絕大多數以北傳佛教一直所流行的「分位(胎生) 緣起」為主,其內容亦可分為三世兩重因果及二世一重因果,前者將 無明 列作過去世因集, 三者列作現在世因集。後者唯識家說,將“無明” 乃至“有” 列作現世十因,引生未來世之 ,之作以稱為二世一重因果(參考初階佛學班第六講講義內容)

緣起就是因果
    把上述內容聯繫到古老經文: 所謂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所謂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謂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滅 (《雜阿含》262,296,335.348,369 --- 緣起經) 。明白了初階佛學「十二因緣」的,很可能會以為經已完全了解到「因緣」及「因果」這個範疇,其實「緣起」(以因望果) 與「緣生」(以果望因) 的內涵意義,遠超乎你我想像中之深奧難明,以下姑且兼用日常生活事例漫談。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梵語 hetu-phala。指原因與結果。亦即指因果律。為佛教教義體系中,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蓋一切諸法之形成,「因」為能生,「果」為所生;亦即能引生結果者為因,由因而生者為果。以時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因在前,果在後,此稱為因果異時;但若就空間而言,則如束蘆之相倚相依之情形,此乃廣義之因果關係,稱為因果同時。《佛光大辭典》

善因果、惡因
通常談到「因」與「果」的關係,最為人熟悉的是「前因」與「後果」,即作了某一種行為之後,會招致什麼的後果。例如吃飽餐一頓之後,拉屎尿是必然會發生的事(許多因果關係的事並非能現見或眼見)。或說是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即善之業因必有善之果報,惡之業因必有惡之果報,此稱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然在唯識學言之,多稱為善因果、惡因果。此乃因由善惡二業所招感之果報,係屬惡之「無記性」,例如前世無明業重投生為豬,而一生作為豬的果報,並無「惡」性,只可說為無善無惡的「無記性(中性) ,所謂善、惡,乃特指必定招感果報之因法,故不宜以善果、惡果為果報之稱。此種因果之理,儼然而不亂,稱為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的存在,而落入否認因果之思想見解中,即稱「撥無因果」。以下摘錄自 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 第二篇 事實世界觀(苦集二諦論) 第四章 業與輪回,句子雖為文言難於解讀,然其參考價值則遠勝:
『茲先自性質方面考之。佛陀大概以為因果間之性質關係。當為二重。第一、。自性質方面觀之。其次、則性質方面觀之。若後來之術語言。則有同類Sobhaganala等流Nlsyandaphala)之關係。與異熟viPakahetu異熟vipakephela)之關係之二種見地是也。(同類同類者。謂性質。與性質相同異熟異熟者。謂性質。與性質有異。)
  第一種關係。以心理的立場為主。大要與前之業同。為更進步的形式。結果所表現者。例如曰今生([]砥礪, 中流砥柱)勵精勉。則來世托生為賢慧資質。今生怠惰。則來世生而為愚鈍之類。由此以。昔佛陀嘗因持雞狗戒之二外道。問此種結果。將來如何發生。而答以修雞狗戒若為修雞狗心者。身死則生為雞狗。(2)亦即此意。蓋輪回之報。誠非第三者所與之嘗罰。乃適應於自己之性格。而為自己所作故修雞心者則為雞。抱鬼心者為鬼。養天心者則為天。任何皆可謂之自然。由是善行者受善果。惡行者受惡果之因果說。當可謂有([]雜色牛,引申為雜色。特出,明顯)([]燒,炙。明白透徹。鮮明)之心理的根據矣。吾人之修養與教育。以一時代為限。然畢竟不外為此因果理法之適用云爾。
  複次。異類因果者。於性質相異之現象間。認識因果關係。以由倫理的立場為主。即所謂無善行者享幸福。無惡行者受禍患之規律也。當此之時。善惡方者。雖專屬於倫理的意義。惟禍福云者。則不必具有倫理的意義。毋寧在名其適意適意為主。故不得以因與果。視為性質相同。抑此種關係。當佛陀說明種種人生現象之時。乃終始(不:~去。~许。自愧~如)([] 改變,違背)者也。試舉例言之。——藉曰今生壽命。何以短促。則因於前世殺生也。反之、長壽者。則因於前世。以慈心而憐憫他之生命也。世多疾病者。因于多苦惱眾生。反之無病者。則因於懷抱慈心而撫育之也。又今世姿形醜陋者。因於前世多瞋恚。反之、端正者、則柔和。乃至今世貧困因于前世不行慈善。反之、富有者。則因于前世而行慈善也——即此中所謂殺生與短命。撫育與長壽。至少亦於理上屬於不同之概念。顧乃關於此。而締結因果關係於其間。蓋即此種說明法也。故凡茲所說者。惟勸善懲惡之教。為俗士道德的誘導。實因于解釋人生現象之種種相。極其重要之教理焉。
  如是、佛陀依於業所說之二重因果關係。就中較為易解者。不待言為同類同因果。蓋如前述。以有基於意志創造性之心理的根據也。但其最難解者。為異類因果。何則。以其不為直接意志之創造性所誘導之物。([nong5] in ancient times, of old, former以往,從前,過去的:~日。~年。~時。~者(從前)。~昔)已言之。如謂因於前世殺生。今世循此為習慣。生而為酷嗜殺人者。其根據固屬顯然。今乃以夭壽而代酷嗜殺人者。則其充分之根據何在([]。同此、謂前生惱苦眾生故。今生而為病夫。前生以慈心撫育眾生故。今世生而為福神。固所曾聞。然謂以惱惡故而病弱。撫育故而康健。此當緣何而證明其為洽當耶。夫欲如前述之同類因果。以直接基於自己性格之創造說明之。([] interjection used to express surprise詎料, 詎意, 詎知)非困難之事()([很、抻]況且)對此而有國法獎善懲惡之目前事實。遂以善惡禍福之相互結合。為確定不移之理。業者。實不過依于自力。而盡其職分云爾。按此均為極其平易之辯解。須知國法乃後天之約束。因果乃先天之理法。苟不以此為不可思議力。自有求諸所以然之先天的理由之必要。此種應行辯明之問題。從來主張因果法為真理之多數佛教學者。亦(同咸。全,都:~受其益)漠視之。彼輩惟於善因惡因之道德意義。混合善惡與善惡果運命上之好惡。以之如同類因果之說明為止。雖然。吾人當(不:~去。~许。自愧~如。)忘佛教因果觀。真正困難之點。實在此也
  然則欲保持前舉等論之原理與調和。此種異類因果關係。遂不能為理論的說明歟。抑佛陀亦謂此有自然備具之理法者。究不過以適用於同類因果之物。使善惡與禍福相為一致。因予吾人之要求滿足。而轉用於此([] final particle expression doubt or surprise, similar to or )。要之。此種問題或當離開道德的要求。而為討論。亦未可知。惟自吾人所見。以為期間固可由前述論之性質說明之。即退一步言。亦得謂有與此保持調和之餘地。試申論之。
  抑吾人之意志活動。(sancetanika kamma)就令表面所見者。極為簡單。實則成立于極複雜之根基與經過上。是故所謂活動之再歸於自身。其反映的印象。亦決非單純之物。當以其印象為根基之性格於活動後。而作成自己之世界時。其結果非僅同一。而備具種種方面。亦不待言。且一生之世間。亦必作成無數之。與來自前世者相集合。以之為根基。而造成為自己之運命。則果報當具有複雜之意義。實可想見。雖然。自現今之立場言。吾人得權分之為兩方面觀察之。即動的顯現。與動的顯現是也。易言之。即與一方雖積極提示類似於其自身。同時于他方。則對應於其而呈賞罰蓋雖同為一業。以之僅為理的事實觀察時。及賦與理的價值時。其意義有別。且二者若自同一業異方面考之。則其印象亦有兩種意義。故當為營求創造活動之根基後。而於兩方面顯現之。固亦自然之理。似此自理之事實方面言。雖為同類因果。自倫理的價值方面言。則為附隨賞罰異類因果。若依前例說明之。則為以慈善心而行佈施也。其結果、自身之性格。嘗柔和。遂為慈善博愛之人。且進而言之。苟至於再生而為絕對愛他心之化身菩薩斯即動方面之顯現。所謂屬於同類因果者是也。雖然。同時此慈善云者。縱為出諸純真之動機。並不豫計若何報酬。然既己以物與人而(希望)其充裕。則自身亦即以實行此意志之印象。成為性格。當作成自己之世界時。遂亦現出充裕之世界。即自己為富人之境遇。蓋如前所述。暨今後所論者。人之世界。畢竟為吾人之性格所作之物。斯乃佛陀之真諦見解也。同此。前世惱惡人者。今世或後世益以惱惡人之兇暴心為要素。同時于他方現出煩惱世界。為自己之境地。寢至自身病弱與夭壽。此即所謂業之動的顯現。雖為異類因果。實與同類因果同。畢竟不過為依於自身之性格。自己所作者耳。惟同類因果者。完全為追隨于心理的事實之因果異類因果則為追隨于包含于心理事實價值上之因果。此其差異也。又之兩方面。不限於互相伴隨。同時實現為果。且時為異時之顯現。此即世界種種相所由生。例如謂正義之人多厄苦。兇惡之人反多昌盛。此種現象。亦畢竟為上述兩方面。于異時所表現者是也。
  如上詮注釋。若得佛陀之真意。則果。果之命題。就令表現之法。稍形曖味。要可認為表示同一。含有方面作用之言耳。是故依於上來分析之解釋。即在因果論([] 極,很:~難。~切。言之~詳)難索解之異類因果。亦同有整然之理論的根據。其事甚明。([很、抻] 況且)引此種解釋。非僅屬吾人之私見。([代、怠]等到、達到、趁)後唯識派。區分重種子(業的印象)為名言種子。(事實的)與種子(價值的)謂由於名言種子所發現者。為事實世界。由於業種子所發現者。為運命世界。實不外在甄明此理也。』  http://www.fjdh.cn/wumin/2013/05/095827235511.html

因與果有兩重性質
上述古文言文難讀嗎?想個別句子可以,整體可能會有些困難的,沒有所謂,這裡待我把重點用簡潔易明的現代白話寫出來:聽別人說「種善因得果,種惡因得果」或「種善因得果,種惡因得果」呢?誰對誰錯?讀後就會完全明白。
「這是因果間之性質關係,因與果有兩重性質:有自性質方面去考量,亦可從不同性質方面去看待。前者稱為同類等流(同一流類)之關係,後者是異熟異熟(異於因之性質而成熟)的關係。(同類等流果是因之性質與果之性質相同異熟異熟果是因之性質與果之性質有異(不同)。)」
「第一種,性質:同類因和等流。是由心理的立場為主。例如今生精進勤勉,來世托生為賢慧資質,今生怠惰的,則來世生而為愚鈍之類。畜生心態的人業報就生為畜類,抱著邪惡心行的人投胎鬼道,修養天福者則生天界。輪回的業報,並非第三者所與之嘗罰,是為了適應於自己之性格,而為自己所酬作。 行善者受果,行惡者受---- 完全為追隨於心理事實之因果。
「第二種,不同性質:異熟因和異熟。由倫理福禍的立場為主。例如今生短壽,因於前世多殺生;相反,長壽的人,因於前世以慈心而憐憫眾生。今世多疾病的人,因於前世多苦惱眾生;相反,無病者是因於前世懷抱慈心而撫育眾生。又今世姿形醜陋者,因於前世多瞋恚;相反,端正的人則柔和。乃至今世貧困因於前世吝啬不行慈善;相反,富有者則因於前世多行慈善。即此中所謂殺生與短命,撫育與長壽等,至少亦於倫理上屬於不同的概念。 行善者受果,行惡者受 ---- 追隨於包含心理事實價值上(適意與適意/)之因果。
    以上畧釋了前三段,亦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對於了解「因」與「果」的箇中微妙關係,實在是十分寶貴的參考資料,希望大家詳讀切記,自會得益良多。

由誰去審判?以什麼作為標準?
那麼,作了惡業之後,如果在世間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懲處,死後由誰來批判?以什麼作為標準去量度?輪迴到下一生,那物質生命體也非前期曾作惡業的物質,為什麼要「他」去承擔那個果?同樣,作了善業之後,死後由誰來評?用什麼作標準去量?輪迴到下一生,那物質生命體也非前期曾作善業的物質,為什麼「他」可以去享用那個果?這些疑問,現在不好扯得太遠,稍後待我們在禪修講座一齊研究「八識規矩頌」的時候,才去解釋清楚。佛法唯識的名相多且複雜,一下子不能承受,要逐步慢慢去了解,暫時記著 無記性”(非善非惡) 同類 等流 異熟,以下還有 因計因 果計果、等。

時」和「時」因果
「因」與「果」的關係,有「同時」和「異時」(同時候)性的分別,「同時」是互為因果,例如炷香的火燃燒炷香,火因炷香而燃,炷香則同時因燃火而燋燒,如此就是「同時因果」(互為因果)。另外,欲界男女親密關係也是「同時因果」(互為因果) 的一個很好的實例。亦有另外的例子,作為僱員、上司及僱主的角色,何嘗不是「同時因果」,因為大家都是互相倚賴的關係。「異時因果」就是本文第二段說的「前因」與「後果」,這類的關係比較顯而易見,因為絕大多數我們認識的事物,他們外層所表現出來,給我們能知道的變易過程,就是如此的因緣序次,而當中互為因果的部分,是比較難以從表面去明了,例如說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同時因果」,僱主是藉僱員的努力去營運生意賺錢,僱員則依靠僱主發薪水去營生,所以他們雙方應該是互相依賴,但如此關係實際被大眾認識的是,僱主是給予待遇者,他們的優勢是可以(隨時)考慮聘請另外的僱員,而僱員所需的薪金及職位等,未必一下子立即可以另謀高就,於是,社會上普遍的眼光,對於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都較為傾向於不突顯「同時因果」的一方面,當然,在另一個角度來看,僱員也有隨時放下不幹的可能性。

因」與「果」的關係甚深難解!
事物「因」與「果」的關係,可以說不停地在複雜性的變易過程當中互相轉換,舉一個例,對每個人來說,吃飯拉屎是何其正常和切身之平常事。好了,看來吃飯是「因」,而拉屎是「果」,對不對?直覺來解讀確是如此,從因緣角度來說,吃飯是「緣起」,拉屎是「緣生」,拉屎是緣於吃飯。不過,想想拉屎之後,那的屎去了哪兒?數十年前,那些屎是可以用來換錢的東西,哪一條村多人便秘的就更值錢!屎,以若干份量的水稀釋了之後,是種植稻米及蔬菜的「大肥」好材料啊!現代嗎?沒有那麼顯而易見的直接,我們每天所排放的大小二便等,去了哪兒?最「終」(循環) 還不是提供給大自然的萬物的所需,那米飯和排泄物,「因」與「果」的關係,你自己再去重新考量一下好了。從上述例子,有智慧的人可以思考,其實世間所有事物的因果關係,都不是我們腦海中想像的那麼簡單,實在是極之複雜、難解和深奧的。『十二因緣法之光明,甚深難解!』《佛說長阿含第二分大緣方便經第九》

戒禁取(因計因)和見取見(果計果)
**因計因:錯誤計度那個能達成後果的因,例如持什麼戒就可以得到什麼果。偏執戒禁。
**果計果:未修得的果,謬計自己所修得為真。對已有之執見更執取其所依。
唯識學上的十根本煩惱(貪瞋痴慢疑見) [請參考「五十一心所」單張講義],當中在「見」(我的執見[有我及我所]) 的主要煩惱中再支開「四見」,是為邊見(絕對生滅)、邪見(無因無果)、戒禁取(非因計因)和見取見(非果計果),什麼是「非因計因」和「非果計果」?前者是執著一種自己以為對的因,例如不吃牛肉戒,便會達至報父母恩或生天等等的果(如果那樣的做作是繼承傳統或由別人所教導,那麼當中更包括邪見)。後者是堅執認為自己已修得的見解()為正確的見地,但實際上未曾得證。此等五「我執見解」(包括我見)能隨逐繫縛世人流轉三界,其勢猛利,部派佛教以後稱為「五利使(五種勢利的煩惱)

因計因」和「果計果」的日常生活凡例
    對於我們作為人而言,歷劫以來被三毒所纒,尤其無明遮蔽,在我們的潛在種子中佔上絕大優勢,以致我們所想所為,皆以無明伴貪瞋而起,「非因計因」的想法,是現代人極之平常及普遍的觀點,舉出一個日常生活貼切的例子,如對於物質的過度欲求,因為內心計度某種物質會令自己快樂,即它是自己快樂的「因」,但很多時候,當擁有那渴求已久的物質,即之前亟待生起快樂的「因」,那種計度為快樂「因」的「果」(因為經已擁有),立即變成下一個追求快樂「因」的「因」,乃至一直不停地追求擴大自己對物質的欲望(那個並非「因」的「因」)。主流商業社會是會把握所有能夠游說大眾的機會,去達到控制人心從而獲得利益的目的。可想而知,現今社會的人,對於事物所取的態度,是如何的顛倒。「非果計果」本來是對修行者來說,未曾證得的自己向別人吹噓其果。如果要把這類「非果計果」的事,置於世間日常生活的例子,就是有些人利用各種手段去炫耀自己的功勞、成就或能力,他們實際的目的是為求世間利益如升職加薪或權力。其實在現代社會複雜的人士關係中,絕大部分工作的人,內心都穩藏著這一類的性子,未能表達即機緣未至,急功者甚至貶損同級之輩以提升自己的升遷機會。華燈影下光怪陸離,偽裝修行者以證道、方術或奇幻炫惑人前,不外乎也是冀望欺騙面對繁榮社會急促步伐的一眾找尋依附者,他們會把寄託的心緒轉為財帛,甘願地奉獻出來,達成他們內心的一點慰藉,以為用如此的簡單方式,被裝飾如神靈的一方,會對他們加以心靈與身體的庇護,那麼對這一眾人來說,也就成為「非因計因」了。
    」與「」的關係是佛法的核心價值,奧妙且甚深難解,所以,我向來提議佛的人,尤其是主持佛學或禪修班的,必須謙虛自勉,學佛之路,是會愈學愈多,但又會知道原來自己愈懂愈少的,到頭來是會明白什麼也不知的道理。如果抔子盛滿了水,水再也倒不下去,那時需要把杯子的水再一次空掉,是十分麻煩的事。因果之為法,慈悲與智慧,失念忘謙卑,三者皆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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